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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站、店所得税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某农业技术推广站退休干部,退休后在黄 冈市黄州区陈策楼镇农机站范家岗街农药店从事为当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 农药、种子等商品的销售。该店工商执照为“全民”单位,法人代表是农机站站长, 该干部负责承包经营。从2002年第6期《纳税人》杂志《政策咨询》栏目中得知,《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 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 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 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该干部认为范家 岗农药店经营的服务项目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条件,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他也 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专门对[1994]财税字第001号文中所说的“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的行业”进行了如下解释:“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 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并 且规定,上述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如果范家岗农药店属于[1994]财税字第001号、国税发[1994]132号文所列举的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经营的服务项目符合 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条件,而且账制健全,该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 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 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范家岗农药店在为农业生产的产前、 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同时,兼营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应税商品,则应将 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将 依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依范家岗农药店的全部收入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范家岗农药店不属于[1994]财税字第001号、国税发[1994]132号所列举的“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03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 政策。 范家岗农药店是否具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请携带范家岗农药店营业执照 副本、税务登记征副本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 核认定。 根据承包、承租经营形式和分配方式的不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8月1日发布的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担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179号)对承包、承租经营者规定了下列具体的征税办法。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 何,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 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 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 经营成果归己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项目征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 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你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i20030503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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