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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3信息】 短期投资是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 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它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股票 投资、其他短期投资等。   短期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   会计上对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特殊情况外,在实际收 到时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 法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均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特殊情况是指,短 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对于短期股票投资,税收上必须严格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因为二者在所得 税上的处理截然不同。处置收益是所得税税前所得,不需要还原,也不需要比较投资 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各自的适用税率,直接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 税。持有收益是所得税税后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被投资企业的适 用税率进行还原,且需比较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各自的适用税率。如果投资企业的 适用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还应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如果 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其已缴纳的所得税额还应作为应补 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进行处理。   短期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例如,某企业2002年1月从银行买入按年付息的A企业债券100000元,2月收到2001 年债券利息5000元,3月将A企业债券以107000元卖出;2002年4月以银行存款164250元 从证券市场购入的股票B作为短期投资,2002年5月B公司宣告并分派现金股利4250元, 2002年6月以170000元卖出(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该企业应作如下会 计处理:   2002年1月,购买短期债券时:   借:短期投资———债券A95000应收利息5000贷:银行存款100000对实际支付的 价款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5000元,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 包括在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中,税法也认同会计的这种做法。   2002年2月,收到2001年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5000贷:应收利息5000收到购买时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息5000元,只冲减已记录的应收利息,不冲减短期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税法也认同 会计的这种做法。   2002年3月,处置短期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107000贷:短期投资———债券A95000投资收益———短期投资处 置收益   12000由于没有取得持有收益,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的处置收益是一致的。换句话 说,如果存在短期投资持有收益,必然会导致以后处置时,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的处 置收益不一致。   2002年3月,购买短期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B164250贷:银行存款1642502002年4月,收到宣告分派 的股利时:借:银行存款4250贷:短期投资———股票B4250由于宣告分派股利在购买 之后,会计制度要求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要求分回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 不论是否补税,都一律按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还原成税前所得,并入投资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该持有收益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 企业的适用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15%,还应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5000元[4250÷(1-15%)]进行申报;如果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 适用税率15%,其已缴纳的所得税额750元[4250÷(1-15%)×15%]还应作为“ 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进行申报。   2002年5月,处置短期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70000贷:短期投资———股票B160000投资收益———短期投资处 置收益   10000由于已取得持有收益,会计确认的处置收益为10000元,而税法确认的处置 收益为5750元(170000-160000-4250),两者的差额为收到的短期投资持有收益。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收益为12000元,进行股票投资的持有收 益为5000元,处置收益为5750元,但股票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均为免税收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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