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是否应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各
类初、高中及小学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应纳企业所得税,那么下列收入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1.针对小
学学前班、一、二年级小学生收取的托育费、托管费;2.各级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
考试测验费;3.各级中小学向户口不在本地区的借读学生或计划外招收的学生收取
的捐资费;4.学杂费等。
答: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和《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
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
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各类初、高中及小学应按照上述规定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以上反映的收入中凡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费,一律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i2003040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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