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有关几项费用如何处理纳税?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一家从事煤炭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
中涉税有关几项费用如何处理纳税。一是企业按规定计提、列支维简费年末的贷方余
额应否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随计税工资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年末的贷方余额应否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独资企
业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办理手续,企业只是与村和村民协商占用土地,而不是征用土地,
给予被占用土地村民的补偿费,能否作为土地使用费进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扣
除?
答:一、个人独资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地面部分的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对井下的坑道等固定资产按煤吨产量计提维简费。对计提了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
重复计提折旧,即计提的维简费应视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看待。因此,维简费的贷方
余额不需要进行税前调整,不应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不要把维简费与修理
费混为一体。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或分期)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三费”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
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同时,根据《关于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五
项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
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这里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
得税后的处理方法与以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对个人独资企业提取的“三费”
列支问题是据实扣除,而不是按标准扣除,对“三费”年末贷方余额应调增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1997]43号)第九条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等。因此,为企业
生产经营而占用村民的土地给予的补偿费,可视为土地使用费,进入管理费用在税前
扣除。 (h20030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