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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再投资其增值额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港资企业,经营度假村,现由 于公司发展需要,同另一港商合资注册组建一家新公司。该公司方把原属本公司在大 陆的一栋房产,通过评估增值,作为与对方合资的资产。问:该公司房产(产权属于 香港公司)评估增值再投资,其增值额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 的通知》([94]财税字083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 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 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 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该公司以原有房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应按照以上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h2003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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