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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贷款出资其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一家电脑经销企业于2000年元月10日成立, 在工商局注册资本金50万元,其中老板以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30万元出资,另20 万元是从农行贷款出资的,用于购买商品等流动资产开支。其贷款年利率为4.5%, 全年应付利息9000元,请问这借款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按照因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是指纳税 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 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 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这时,作为借款的会计主体 是企业,并且对于借款的利息水平要限定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 范围之内。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 必须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要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 成本的一部分。对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对 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既不能扣除, 也不能资本化。对属于资本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即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 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方式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 除的。因为投资者以贷款出资,贷款是投资者(股东)的债务,不是一个会计主体,由 此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股东)负担,而不能由企业支出。 (h2003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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