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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证据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某单位是乡镇煤矿,因生产需用,陆续购 进一些材料,因货款未付或已付款但发票未到等原因,期末记账时未取得正式发票。 为了正确核算当期成本,就用进库单记账。   在2002年地税税收检查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认定为:购进材料无正式发条, 用进库单入账系白条入账行为,不予税前扣除,调增利润。   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对在什么地方?企业错了,错在什么地方?   税务机关的做法原则上是对的。企业为了正确核算当期成本,按《会计准则》或 《会计制度》作账,这是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不能干预。但纳税人申报税前 扣除事关税收利益,就必须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执行。税前扣除的基本 原则是,从理论上讲,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费用支出都应 该允许扣除,以确定净所得。但有很重要的一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在总 则中明确“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 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费用支出的 必要条件。税务人员怎样判断其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呢,那就是纳税人申报扣除必须能 够提供证明费用确属已经发生的“足够”的“适当”的凭据。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 办法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也就是说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 求纳税人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否则,可以作出纳税调整。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但 同样纳税人必须提供真实性足够的适当凭证,来证明其实际发生。而你公司自制的入 库单显然缺乏对其“真实”性足够证明,不能作为“真实”的证据。所以你公司当期 未取得真实性足够的适当凭证--发票,应在当期做纳税调整;在取得正式发票后(也 不指付款时)再申报做税前扣除。(m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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