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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无法收回,能否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公司借 给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期限2年。2001年11月对 方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100万元借款无法收回。今年元月份,该公司向主管税务 机关书面申请,请求将这100万元借款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而主管税务机关 以这笔借款未通过金融保险企业贷出为由,不予批准,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 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 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 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该公司没有直接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不批准该公司这100万 元借款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是正确的。(h20030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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