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业有哪些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03-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0/2003信息】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0]25号)文件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
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
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
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件规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
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
成电路产品。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
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
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
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
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
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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