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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有哪些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03-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0/2003信息】  一、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 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 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 门批准,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 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 分次摊入成本;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 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 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 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时允许据实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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