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一定能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3-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3信息】 例一:最近,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一家有
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由自然人控股的)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1年度“其他
应交款一社保费”年末贷方余额420000元,到税务稽查日即2002年11月20日止,尚未
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由于该企业提取社保费时的账务处理是:借管理费用贷其
他应交款,税务稽查人员认为已提未缴的社保费不能作税前扣除,此笔业务应补交企
业所得税13.86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不应该交纳所得税,因为我们公司提取的社
保费是基本养老保险,税法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而且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难道你
们税务机关自己征收的费都不能税前扣除吗?再者,我们迟早是要交的,只是现在没
有钱,有钱的时候我们一定会交。所以不存在交纳所得税的问题。谁是谁非,到底该
不该缴纳所得税呢?
回答应该是肯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9]93
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纳
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际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待业(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退休统筹费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
基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已提未缴的不能扣除。
因此,税务机关对该有限责任公司已提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要求
该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决定是正确的。
例二:近日,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某股份公司进行2001年度所得税检查时,发现
该股份公司在税前列支了基本养老保险费30多万元(其中应由职工个人交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80000元),又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120000元,同时,由于公司效益好,公司
还为每个职工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支付300000元人寿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
列支。税务机关认为这三笔保险费用都不能税前扣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0000元,需补交企业所得税16.5万元。该公司对此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
文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纳
税人为全体雇员校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
的残疾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文件第五十条又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费,
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
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文件第五十条又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
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
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该公司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由雇员个人
交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在盈余公积金中列支。而人寿保险公司
为职工投保的人寿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ap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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