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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所得税如何上缴?

录入时间:2003-03-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3/2003信息】 (1)中央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属于全民 所有制性质的,应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所得税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属于集体所有制性 质的(不包括金融企业),所得税上缴地方金库。 (2)如果属于由中央国有企业单独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 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3)如果属于由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兴办的股份制企业 ,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 入。为便于管理,此项收入平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终通过结 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4)如果属于由中央国有企业单独兴办的联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预 算固定收入。 (5)如果属于由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兴办的联营企业, 其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 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为便于管理,此项收入平时就地缴入 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6)由中央国有企业与外商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 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7)由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共同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其缴纳的所得税按各自投资比例(或规定的分成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 收入。为便于管理,此项收入平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终通 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8)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无论所有制性质如何,所得税均就地上缴地方金 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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