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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分享体制后收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3-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3信息】 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级入库,这是继1994年分税制以后财税管理 体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彻底打破了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工作 格局。面对这一重大改革,地方税务机关在组织收入中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把“两税”征收放在组织收入的突出位置,防止到年底出现“大口径” 超收,而“两税”短收的问题   以往,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税均为地方财政收入(除土地使用税原来与省 分享50%,需稍加考虑),所以只要大口径完成任务,对各税种单独完成数要求的 并不十分严格。虽然我们也核定过单税种考核任务,但那只是为了督导各税种努力做 到应收尽收。事实上,哪个税种完成得多一些或者少一些,都不会影响本级财政的可 用资金。而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 并且以2001年为基数,完成上年基数,中央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保地方既得利 益,完不成上年基数,中央要按短收数额进行倒扣。这就意味着如果“两税”完不成 任务,其它税种超收再多,中央也要扣减地方财政可用资金,地方既得利益也难以如 数保住。鉴于此,地方政府对“两税”任务必然十分关注,也必然要求地方税务机关 不仅要完成大口径任务,而且要完成“两税”任务。绝不能出现大口径完成任务甚至 超收,而“两税”完不成任务反被中央倒扣资金的现象。   第二、突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管理,注意解决“两税”入库不均衡的问题   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后,中央与地方按月算帐,根据“两税”的完成进度向地方 进行转移支付。也就是说,平时两税收入多、中央预返的就多,收入少预返的也少。 因此,“两税”能否均衡入库,达到正常进度,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的日常运转。但 是从“两税”的特点上说,要求按月达到正常进度又很难,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往往是 上半年入库少,下半年入库多,平时预缴是小头,到年底汇算才是大头。这是因为, 一方面有些企业的经营规律就是上半年亏损或微利,下半年才显现出应有的利润。另 一方面,有的虽然上半年有利润,但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往往也是通过报批,税款 先欠着,到年底再一次性交库。面对这种情况,地税部门应干方百计采取措施,努力 缩小收入差距。现在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地 税部门应加强预缴管理,无论是定率征收还是核实征收企业,都应该认真细致地查看 有关帐目,辅导企业按月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真正做到月税月清,尽量使“两税”达 到均衡入库。   第三、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防止发生争抢税源和漏征漏管问题。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后,原有企业的所得税继续由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新办企业则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税发[2002]8 号文件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实际执行起来仍存在着问题。如8号文件规定,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现 在有的企业人员、设备、经营项目、经营地点都没有变动,只是更改了名称,在工商 部门就不能办理变更手续,必须将原来的企业注销,再以新名称办理营业执照,而被 工商部门理解为“新办企业”,就应该归国税管理了。有的企业也正是要钻这一政策 的空子,改头换面逃避地税部门的管理,以达到其少缴税的目的。例如,玉田县某建 筑公司是多年的老企业,一直由地税部门管理,2001年实行定率征收交纳企业所 得税43.9万元。而现在改名叫x x建筑公司,以新办企业面目出现,企业所得税 将转国税部门管理。据说国税可能实行核实征收,而核实征收后企业又没有利润,自 然就不用交所得税了。目前仅玉田县就有10多户企业要改名,成为所谓的“新办企 业”,而且这种状况还有继续蔓延的势头。照这样发展下去,不仅会造成征管范围上 的矛盾,而且会给国家税收造成很大损失,此事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尽快 就国、地税征管范围再做进一步的明确,以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继续蔓延。   第四、严格“两税”的入库手续,防止出现变通税种,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   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要求两税在填制缴款书时分级入库。这也是地税部门 组织收入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税种鉴别清楚, 级次界定准确,入库手续完备,确保中央与地方各级收入各得其所,不挤不占,以 实际行动保证中央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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