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账龄分析法提取的坏账准备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3信息】 某家以生产、出口纺织品为主营业务的公
司,为规避风险,该公司按财务制度规定选择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
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问:该公司按财务制度
规定的账龄分析法提取的坏账准备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按财
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规定是:纳税人发生的坏账
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
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按照这一规定,你公司无论采取账龄分析法或是其他方法,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均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