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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装修支出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3信息】 2002年,某宾馆因经营需要进行了大规模 装修,并将这部分装修支出按行业惯例列入递延资产,分5年平均摊销。近日,地税 稽查局的同志来检查时提出,由于宾馆尚未提足折旧,并且这部分装修支出已超过固 定资产原值20%,故应将支出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剩余折旧年限予以摊销,而不能 作为递延资产分5年平均摊销。问:这部分装修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纳税人 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 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该宾馆的装修支出已达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因而视为固定资 产改良支出。又因该宾馆尚未提足折旧,故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剩余折旧年限内 平均摊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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