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装修支出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3信息】 2002年,某宾馆因经营需要进行了大规模
装修,并将这部分装修支出按行业惯例列入递延资产,分5年平均摊销。近日,地税
稽查局的同志来检查时提出,由于宾馆尚未提足折旧,并且这部分装修支出已超过固
定资产原值20%,故应将支出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剩余折旧年限予以摊销,而不能
作为递延资产分5年平均摊销。问:这部分装修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纳税人
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
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该宾馆的装修支出已达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因而视为固定资
产改良支出。又因该宾馆尚未提足折旧,故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剩余折旧年限内
平均摊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