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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捐赠物时该缴多少税

录入时间:2003-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3信息】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不包含外商投资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非现金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缴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 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要正确做好受赠 资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以下两个问题必须明确: 所得税的业务问题。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所产生的“递延税款”,我们可以理解 为是企业未来或有的所得税负债,“递延税款”的实现,在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是,企 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规定应缴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而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现 金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待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也就是说,税法规定“递延税款”的实现必须是出售或清算时。另根据《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由于会计上准予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计提折 旧,这样必然要对计提的折旧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 出,一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果出售,会产生两笔所得税业务:一是会计上计提 折旧而相应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二是当出售时,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按原值 计算缴纳所得税,当售价超过原值时,按售价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所得 税。如果不出售而只是以折旧或摊销的形式实现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那么只需针对计 提折旧或摊销的金额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结转问题。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只 有在处置(出售或清算)时,方可结转。资产如果中途不出售,会以折旧或摊销的形 式实现其价值,当价值已经实现(即折旧或摊销完毕)时,方可从“接受捐赠非现金 资产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如果企业不转让或不发生清算,则或有 所得税负债不可能实现;如果资产价值能够完全实现,还需将“递延税款”转入“资 本公积”科目。 下面举例说明如下: 1.接受捐赠的资产为原材料时的所得税处理。 例:甲公司1999年3月接受乙公司捐赠的材料一批,价款5000元,应纳 增值税85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贷:递延税款 165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00 假设1999年6月该批接受捐赠的原材料被生产领用,则应视为其价值已实现, 作如下分录: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200 2.接受捐赠的资产为固定资产时的所得税处理。 例:1996年12月A企业接受B企业捐赠的一台新设备,价值为20000 0元,预计使用年限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所得税税率为33%,假若不考虑减值 准备,则会计处理如下: ①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 ②1998年应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5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 在实际工作中累计折旧应每月计提,这里为了说明方便,采用了一年汇总会计处 理方式。 由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为零,该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 元。1999年、2000年、2001年会计处理同上,每年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50000元,截至2001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折旧的形式得 以完全实现,在2001年12月31日还应作一笔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 递延税款 66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00000 例:续上例,假设于2000年12月出售该设备,所得收入为180000元, 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0 借: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4000 说明:“营业外收入”在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时,为避免重复缴税,当年应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00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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