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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计算题(一)

录入时间:2003-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3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一、资料 甲公司和某外国企业于1999年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 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2000万元,其中,中方1200万元(货币资金800万元, 不动产评估做账400万元),外方800万元,中外方比例为60%∶40%。乙 公司于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30%,地方所得税税率3%。2 002年11月30日乙公司进行股权重组。重组日乙公司资产总额8000万元, 负债总额50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经过评估,乙公司资产增值500万 元,并按评估后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后净资产为3500万元。股权 重组协议规定,丙公司出资2500万元收购甲公司拥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同 时出资625万元收购外国企业拥有的乙公司15%的股权。2002年乙公司实现 会计利润700万元。 二、要求 (1)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时应纳营业税额; (2)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计算乙公司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资产 计价处理采用综合调整法); (3)计算外国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应纳所得税额。 三、解答 (1)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 “销售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产 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 估入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说明: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 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收营业税;投资方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2)乙公司股权重组后,外方资本为25%(40%-15%),仍适用外商 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 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股权重组 后,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 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 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据实 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10年÷12月/年×1月=4.17 (万元)。 企业按照税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 而改变。 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 有关税收优惠。 乙公司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2000年、2001年免征所得税,200 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全额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700+4.17=704.1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704.17×30%÷2=105.63(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704.17×3%=21.1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5.63+21.13=126.76(万元)。 (3)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股权 所取得的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 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 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 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 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 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 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 价金额。 乙公司净资产3500万元中,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3500-20 00)×40%=600(万元);   股权转让价=转让收入-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40%×15%=625 -600÷40%×15%=625-225=400(万元); 股权成本价=800÷40%×15%=3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400-300=100(万元); 外国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乙公司负责代扣代缴)=100×20%=20 (万元)。 四、解题指导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 具体包括: (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 人; (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 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 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 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 有效。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除本例涉及的有关规定外,还需注意:(1)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 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2)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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