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3信息】 近日,有一保险企业的财会人员前来咨询,
说他们企业最近支出了一笔10万元的营销员佣金,问这笔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全
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出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
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
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的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
佣金支出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a2003012100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