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再投资 增值部分是否减免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2信息】 我公司是一港资企业,经营温泉度假村,
现由于公司发展需要,需与另一港商合资注册一家公司。我方把原属本公司在大陆的
一栋房产,通过评估增值,作为与对方合资的资产。请问我方房产(房产的产权属于
香港公司)评估增值再投资,增值部分是否减免所得税?对此有什么税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
的通知》([94]财税字083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
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
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
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以原有房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应按照以上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z20021107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