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2信息】 最近,某纺织厂的财务科长打来电话询问
他们厂支付给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
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
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
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该厂支付给提前退
休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过,对于补偿性支出数额
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也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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