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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税款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

录入时间:2003-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3信息】 递延税款主要产生于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的 纳税影响会计法。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观点:企业某一期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属于一项费用),应从会计的角度出发,按照会计利润来计算(但若存在永久性差 异,因其在未来期不会转回,故也应在产生差异的当期予以调整);而企业在同期应 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一项负债),则应根据税法的要求,按应税所得额计 算,在实务中,应税所得额往往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后 得出。这样,企业某一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金一般不会相等,其差额就表现为 递延税款,以会计分录的形式表示为: 借:所得税 (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税率    贷:应交税金 (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税率 借或贷:递延税款(时间性差异×税率)   可见,递延税款反映的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而时间性差异随着时间 推移将表现出自动转回的特点,所以,对企业来说,某一时期由于某项时间性差异开 始产生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将在未来一定时期开始逆转,表现为贷方 (或借方)发生额,最终使该项递延税款余额为零。那么,递延税款在会计报表中是 如何反映呢?按现行制度要求,递延税款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 均以“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列示,其含义十分容易被误解、混淆。事 实上,这看似相同的项目,在两张报表中的反映内容并不一样。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在现行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左方“资产总计”前和右方“负债合计”前分别列 有“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项目,这两个项目是按递延税款的期末余额 填列的,可以从以下两种角度去认识。 (一)从资产负债表的属性看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时点的企业财务状况,其项目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或所 有者权益有关账户的余额列示。因此,递延税款期末如果表现为借方余额,则该余额 列入资产方“递延税款借项”;如果表现为贷方余额,则该余额列入负债方“递延税 款贷项”。 (二)从递延税款的经济含义看 递延税款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计入利润的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交的所得税,也 就是说,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企业确认的负债(应交税金)偏低,未来还有一部分应 交的税金,暂记在“递延税款”贷方,所以,递延税款贷方余额表示的是应付未付的 债务。反之,递延税款出现借方余额,表示企业确认的应交税金已超过会计上应确认 的所得税费用,这超过部分是企业预付的所得税,所以,递延税款借方余额表示的是 企业未来的所得税利益,是企业的一项资产。 当然,严格地说,在各个期间税率有变动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选择用纳税影响 会计法下的债务法核算时,递延税款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才能表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 或负债,而在用递延法核算时并非如此。但是,在探讨如何填列报表时,这个问题可 不深究,因为无论其属性如何,平衡关系及填列方法是不变的。 二、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递延税款项目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表现在补充资料部分,即作为由净利润换算 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过程中的一个调整项,其列示为: 净利润 加: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这个调整项也称为递延税款贷项、借项。乍一看,似乎与资产负债表的列示类似, 其实不然。在现金流量表中“递延税款贷项”应按企业本期递延税款的净发生额填列: 如果净增加额为贷方,以正数填列本项目;如果净增加额为借方,则以负数填写本项 目。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列示? (一)先从最简单的情形出发 目前对这个问题的一般解释:“递延税款贷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大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产生的,其差额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 扣除,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递延税款借项是由 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小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额而产生的,其差额已经发生 了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时,应当扣除。”我们如果给予这种解释一种前提假设,便十分容易理解。这 种前提假设是:企业当期计提的应交税金已在当期以银行存款上缴,即当期的现金流 出数等于应交税金计提数。现举一简例说明: 例1:某企业20×2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年度内发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10万元。所得税税率33%,所计提的应交税金已于当年全部以银行存款缴纳。则 20×2年度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1)借:所得税33(100×33%)      贷:应交税金29.7(90×33%)        递延税款 3.3 (2)借:应交税金 29.7     贷:银行存款 29.7 已计入20×2年度净利润的是所得税费用33万元,而影响现金流量的是29. 7万元。所以,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净利润+33万元-29.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简化为:净利润+3.3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其中:3.3万元即为20×2年度企业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 同理可证,如果某个年度递延税款是借方发生额,则情形刚好相反;如果既有贷 方、又有借方发生额,则以净发生额为调整数。 (二)再看更进一步的情形 如果当期的现金流出数不等于当期计提的应交税金,结论是否还是一样呢? 假设例1中企业20×2年度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是19.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会计分录(1)同上,分录(2)为: 借:应交税金 19.7   贷:银行存款 19.7 此时,净利润应先加回已扣除的所得税费用33万元,再减去现金流出数19. 7万元,才能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 净利润+33万元-19.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简化为:净利润+13.3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这里的13.3万元,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本期递延税款贷项3.3万元, 二是“应交税金”本期增加数10万元(29.7万元-19.7万元)。而后一部 分(10万元)的调整将体现在补充资料的另一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中,当然在“递延税款贷款”调整项中不能重复计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 款贷项仍只需以3.3万元列示。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不论企业当期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与当期实际上缴的所得 税金额是否相等,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递延税款贷项”都是以当期递延税款 贷方的净增加额填列的。 三、关于接受实物捐赠产生的递延税款的处理 除了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会引起递延税款问题外,当企业接受捐赠 非现金资产(如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在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的同时, 也会产生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现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为例。 例2:KM公司接受外商捐赠全新设备一台,根据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 其价值为50000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设备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公司在收到设备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其中,递延税款 发生额16500元表示该设备在将来处置时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借:固定资产 50,000   贷:资本公积 33,500    递延税款 16,500 在该设备产生影响的各个会计期间,对资产负债表而言,照旧是按递延税款是否 存在余额及余额所在的方向决定该项目的填列。而对现金流量表而言,则要分不同阶 段区别对待。 (一)接受捐赠当月 此时,设备尚未开始折旧。所以,该业务既未影响净利润,也未影响现金流量, 递延税款不必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上。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各期 在这些会计期间,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影响了净利润,而现金流量并未变化,所以 应按各期折旧额加回。 (三)固定资产处置时 假设3年后出售该设备,价款38000元,支付清理费用1000元。则出售 当期发生营业外收入2000元(38000-35000-1000),作为收益, 应在净利润下“加: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项列示“-2 000元”。 由于处量的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实物资产的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 入应纳税所得,故处置当期应按原“递延税款”金额转入“应交税金”。 借:递延税款 16500   贷:应交税金 16500 由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的16500元,如果当期已缴纳,为现金流出,可列 入调整项“加:递延税款贷项”,以负数表示,即“-16500元”;如果当期未 缴纳,则为节约现金流出,相当于现金流入,此时,“递延税款贷项”不应填列任何 数字,因为,应交税金增加数16500元将在“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中列示。 (Ar200212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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