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补税
录入时间:2002-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2信息】 我们是一家改制的私营企业。2001年,企
业因改制而对所属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有部分资产因评估而增值。今年,税务机关
对我们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我们企业有一台设备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进行了核
销,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设备核销应按其原始价值,而不应为增值后的价值,并对此进
行了纳税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样补税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七
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
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产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
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其
中“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是指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
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中,相关资产的增值或损失部分已在收益方征收了企业所得
税或损失方抵扣了应纳税所得额。你企业的该项设备在2001年评估增值后,并未就该
项资产的增值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所以该项资产核销只能按其原始价值进行。因此,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