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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修理费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2-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2信息】 我们是一家大型纺织企业。2002年9 月,公司为了提高细纱机械的使用性能,对原有尚未提足折旧的机械设备进行了维修 改造,发生修理费21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35.7万元。2002年11月,国 税机关对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公司设备原价840万元,认为该项设备修理费 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不应作为制造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开支,应作为固定资产 的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时, 对修理费中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给予了转出,补缴了增值税。请问,国税机关的做法 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31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 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 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而你公司在税前列支210万元修理费已达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符合上 述第1项规定,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 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你公司因改良支出而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所发生的修理费,属于非应税项目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当然不予抵扣。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国税机关的做 法是正确的。 (a20021203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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