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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了扣除标准

录入时间:2002-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2信息】 10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电力公司 《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给予了答复。并发布了《关于国家电力公 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67号)。 《通知》规定: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 67亿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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