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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投资收益还要再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2-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2信息】 我们是一家大型地方国有企业。2001 年12月,我公司从我们在上海浦东开发区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了420万元的税后 利润(联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由于分得的利润属已经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税后利润,所以我们在年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将该笔分得的利润并入应 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2002年10月,我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我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不 仅要我们将该笔税后分回的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420/(1-15%)=494. 12万元,再依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缴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420/(1-1 5%)×(33%-15%)=88.94万元,而且对我公司的另外两笔业务也进 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1、2000年我公司将一项专利权以80万元的资产评估价向重庆市一家乡镇 企业进行投资(该专利权账面价值为64万元)。当时,我们将资产评估价与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16万元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记入了“资本公积金”。而在20 01年9月份,我们决定将该项专利权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重庆市的这家乡镇企 业,并将资产评估价与实际转让价之间的差额5万元冲减了“资本公积金”,而地税 稽查局的同志则认为,实际转让价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75万元-64万元=1 1万元,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2、1997年我公司无偿接受国外捐赠的价值8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一套。经 过近5年的使用,2001年9月底,我公司将该套设备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了我市一家集体企业,并将120万元的转让收入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 税,而市地税稽查局的同志却认为该套转让设备应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而不是120万元。 问:我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吗?已对外投资的专利权又发生 转让的,其差额已按《企业财务通则》记入“资本公积金”后,转让价与账面价的差 额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吗?低于账面价转让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能按原来的账面价 值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9号) 第二条的规定,凡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 行分配;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 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的补缴办法是: 先算出“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再计算出“应补缴的所 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补缴的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 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联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因此,你市地税稽查局要你 公司补缴88.94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第二,中途转让专利权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首先,我们知道: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 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 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市地税稽查局要你公司专利权的转让价7 5万元与原账面价值64万元之间的差额11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正确的。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 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 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你公司出售的原接受捐赠的固定 资产,其出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故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800 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应以120万元的实际售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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