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贷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2信息】 某市张、李两股东共同兴办了A、B两个公
司,今年6月B公司经营资金出现了400万元的缺口,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经
银行审查,B公司没有财产抵押和担保单位,不符合贷款条件,因此B公司贷款无望。
经过咨询,A公司有在建工程(厂房)评估价值600万元,可以抵押贷款400
万元,但A公司经营资金不紧缺,不需贷款。如果A公司从银行取得400万元贷款后,
通过合同形式和正常的结算手续将400万元转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A公司支付
给银行的贷款利息通过原始凭证分割单转为由B公司负担,请问B公司这400万元的
贷款利息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中能否在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答:对内资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
000]51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增
加了两条限制性条款。第一,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
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
除的借款费用。也就是说,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
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能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必须予以资本化,构成有关资本资产的
计税成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方法与财务会计的规定是相同的;第二,参照西方
国家防止“弱化资本”的普遍规定,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首先需要判定A、B两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认定的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对于本例,A、B两公司均为张、李两股东投资兴办,两公司属于直接同为第三者
拥有的关系,显然A、B两公司为关联企业。
其次要判断B公司向关联方A公司借款的金额是否超过B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假设B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实收资本50%的借款金额为250万元,
那么该公司实际借款金额已超过了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应根据借款的实际用途,
只允许按250万元借款计算可扣除或应资本化的利息,但这部分利息应在不超过金
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以内计算。 (aq2002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