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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知多少(中)

录入时间:2002-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2信息】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一)广告费。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经工商部门批 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扣除比例。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 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 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 前扣除。 2.特殊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 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树商城等行业的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 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 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 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3)上述 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 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二)业务宣传费。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 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 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一)扣除比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 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 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 3‰。 根据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口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销售(营业) 收入—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销售收入是指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 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 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销售退回是指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折扣与折让是指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 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二)扣除条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由资料的、应 提供能证朗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坏帐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也可采取提取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 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 据的金额。 (一)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 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 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确定坏账的六个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账处理:债务 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 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 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 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三)特殊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 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也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 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 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八、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计 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 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 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 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 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九、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 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规定: (一)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 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全额扣除。 (二)直接捐赠的扣除。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 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 会等非营利的社团组织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扣除。《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 的通知》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国家 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 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 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 面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 的部分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技术开发费的扣除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 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 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 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一)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加计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 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的办法。 十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 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 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 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 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在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财政拨款购置的设 备不享受抵免,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企业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应按比 例计算;享受抵免的设备金额仅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企业 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 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 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 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 所得税额;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 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湖北省关于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规定。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所 得税抵免时,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填写《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并提供盖有“国家经贸委投 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技术改造项 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投 资概算,对不需经国家经贸委审批,但属于《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 件(原件)等资料。经审核确定后由省级税务机关以批文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抄送 申请企业。凡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抵免。 经批准可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按当年实际购买的 国产设备情况认真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购买 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资料复印件报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上报的资料要认真逐项核对审核,着重审核购买设 备的范围、资金来源,准确计算当年抵免的投资总额,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权审批 机关审批。审批机关核批后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企 业可据以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依据经审批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审核表》的有关数据填写《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报送主管税 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政策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的有关项目,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 十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研 究开发费用的抵扣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 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 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申请抵扣时,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抵扣表和提供规 定的相应资料,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i2002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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