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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额是该这样计算吗

录入时间:2002-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2信息】 我们是河南省一家纺织生产企业。由于历 史的原因,我公司职工严重超员,加上设备陈旧、机制老化,2001年度发生亏损 142万元。然而,最近我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我公司2001年度所得税专项检查中, 对我公司“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账户中挂账超过1年以上的220万元包装 物押金,要求核增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市地税稽查局向我们下达了补缴企 业所得税(220-142)×33%=25.74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可 是,不知为什么,稽查局在对我公司定性偷税数额时,却是以核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 20万元来计算应纳税额220×33%=72.6万元作为对我们罚款的依据。所 以,稽查局又对我们下达了处72.6万元税额1倍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请 问:我市地税稽查局对我公司收取的超过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核增应纳税所得额正 确吗?市地税稽查局对我们实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是25.74万元,而对我们处罚 款时却以72.6万元为依据,这合法吗? 答复:首先,你公司收取的超过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和 《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包括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 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22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 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 限内不返还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 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 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因此,作为企业收取的超过1年以 上的包装物押金,应作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 得税。所以,你市地税稽查局对你公司收取超过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核增应纳税所 得额是正确的。 其次,你市地税稽查局以72.6万元为依据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是有根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 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 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 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 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该《批复》第二条还规定:“企业 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补 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 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市地税稽查局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8万元为依据计算补缴你公司 的企业所得税25.74万元,以核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 纳所得税额72.6万元为依据,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是有根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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