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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零”申报也受罚吗?

录入时间:2002-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某厂是一家新办企业,因没按时间到地税 机关办理“零”申报,就被税务机关以未按期申报给予了处罚。该厂对此深表不解, 这合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 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 资料。根据这条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均应按照规定期 限,进行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所以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零”申报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户,即使没有应税收入和所得,切莫忽视“零”申报。 (a200211120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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