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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2信息】 问:某单位于今年通过民政部门向某农村 的小学捐赠了一笔款,不知道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否能够扣除? 答:该公司的此笔捐赠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根据财税[2001]103号文 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税发[2001]21号),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 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 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 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a20021022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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