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老年服务中心捐款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2信息】 问:某公司通过县民政部门向非经营性的
某老年服务中心捐款1万元,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笔款项应该如何扣除?
答:该公司通过社会福利部门向福利性老年服务中心捐赠的款项,根据《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福利部门的公益性捐赠,
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税前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捐赠,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因此,该公司捐赠的1万元可以在
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a200209170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