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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也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2信息】 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对深圳市某证券有限公 司2001年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未按税法规定摊销,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未按规定比例计提坏账 准备等问题,共查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多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0余万元。因为 该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显示为亏损,故老总对这一检查结果发出了上述疑问。 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税收 规定计算纳税。因此,该公司虽然账面出现亏损,但根据税法规定也要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经过税务稽查人员的耐心解释,该公司终于接受了补缴企 业所得税这一事实。(a200209100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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