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中的相关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2-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2信息】 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
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呆帐的认定、呆帐准
备的计提、呆帐的核销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为了方便读者,本
文拟就呆帐政策调整后涉及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呆帐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中的所得税问题
新办法对呆帐政策进行调整后,财政部又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关于金
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号),明确了相应的所
得税政策。具体包括税前扣除呆帐准备提取的资产范围和计提比例、呆帐核销的所得
税处理以及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税前扣除呆帐准备提取的资产范围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
与财政部规定的呆帐准备提取的资产范围相一致,呆帐准备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有所扩大。原来的规定中呆帐准备税前扣除部分仅限于各种贷款资产、银行卡透支和
助学贷款业务提取的呆帐准备。新办法则将银行的各种垫款业务一并纳入到统一的规
范当中,资产范围扩大到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资产(以下简称风险资产),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贷款类资产,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以及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
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但不包括委托贷款和代理贷款;
二是垫款类资产,包括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
保垫款和进出口押汇;
三是投资类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但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
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四是短期应收类资产,包括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帐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以及拆出资金。
2.金融企业“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应特别指出的是,可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为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的部分。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呆帐准备的税前扣除部分仍是资产期末余额差额提取部分,
即风险资产增量部分且不超过1%的比例。
当然,如风险资产有所减少,会计处理上减少呆帐准备和其他营业支出。同时,
可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也相应减少,并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3.核销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
(1)呆帐准备金的使用顺序,即核销呆帐损失时先用税前呆帐准备,不足时用税
后呆帐准备。
(2)呆帐准备金的计提顺序。提取呆帐准备时,应先补足核销的呆帐损失部分,
再提取风险资产增量的1%部分,以上均为税前提取的呆帐准备;最后是根据财政部
规定提取超出风险资产1%的部分,此为税后提取的呆帐准备。
(3)金融企业核销的呆帐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均可在税前扣除。对于使用的
税前呆帐准备,在本年计算税前扣除呆帐准备时,予以补足计算;对于使用税后呆帐
准备核销的呆帐损失,损失自身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综合上述(2)、(3)的规定,金融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包括两个部分:风
险资产增量的1%和补足核销呆帐损失计提的呆帐准备(如有超出税前呆帐准备核销的
呆帐损失,也可在税前扣除,但此种情况在现实中基本上不可能发生)。
4.《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收
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新办法,收回已
核销的呆帐损失已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即计入了利润总额,因此,收回已核销的呆帐
损失从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二、举例说明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现金及银行存款 1,000 2,000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5,000 52,000
存放同业款项 18,000 12,000
拆放同业 46,000 45,000
短期贷款 108,000 87,000
汇票垫款 100 130
进出口押汇 100 120
应收利息 1,000 1,200
其中:贷款应收利息 900 1,050
应收帐款 1,000 2,000
其他应收款 142,000 2,000
短期投资 500 650
流动资产合计 362,700 204,100
长期资产:
中长期贷款 7,398,000 7,587,000
逾期贷款 44,000 42,000
长期投资(面值) 1,372,000 1,380,000
其中:国债投资 900,000 950,000
固定资产净值 11,000 11,000
在建工程 12,000 12,000
长期资产合计 8,837,000 9,032,000
无形、递延及其他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 10 9
递延资产 200 180
其他长期资产 1,000 1,010
无形、递延及其他长期资产合计 1,210 1,199
资产总计 9,200,910 9,237,299
B银行2001年各项准备的期初余额为:贷款呆帐准备62000万元,坏帐准备3万元,
投资风险准备430万元。其2002年除呆帐准备以外的资产期初、期末余额如下(单位:
万元):
B银行2001年和2002年分别核销呆帐准备20000万元。此外,按照新办法规定,假
设B银行呆帐准备提取的综合比例2001年为1.5%,2002年为1.4%。计算B银行2001
年和2002年提取的呆帐准备,及可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提取金额。
1.确定风险资产范围及金额(单位:万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存放同业款项 18,000 12,000
拆放同业 46,000 45,000
短期贷款 108,000 87,000
汇票垫款 100 130
进出口押汇 100 120
应收利息 1,000 1,200
其中:贷款应收利息 900 1,050
应计提准备的应收利息 100 150
应收帐款 1,000 2,000
其他应收款 142,000 2,000
短期投资 500 650
中长期贷款 7,398,000 7,587,000
逾期贷款 44,000 42,000
长期投资(面值) 1,372,000 1,380,000
其中:国债投资 900,000 950,000
应计提准备的长期投资 472,000 430,000
风险资产总计 8,211,800 8,196,050
需要注意的是,可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不含上表中的国债投资。
2.实际提取的呆帐准备:
计算步骤及公式如下:
(1)按照风险资产和计提比例计算出呆帐准备的期末余额:
呆帐准备的期末余额=风险资产总额×计提比例(公式一)
(2)计算应提取金额:
应提取的呆帐准备=呆帐准备的期末余额一呆帐准备的期初余额+补足核销呆帐
损失计提的呆帐准备(即呆帐核销金额)(公式二)
因此,2001年和2002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为(单位:万元):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呆帐准备余额 62,433 123,177 114,745
呆帐核销金额 20,000 20,000
呆帐准备提取金额 80,744 11,568
说明:80,744=8,211,800×1.5%-62,433+20,000;
11,568=8,196,050×1.4%-123,177+20.000
其中,2000年呆帐准备余额为各项准备之和,即:
62,433=62,000+3+430
3.可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提取金额:
计算步骤和方法与实际提取的呆帐准备完全一样,只是公式一中的计提比例固定
为1%,公式二中呆帐准备期初、期末余额均为可税前扣除的余额。因此,2001年和
2002年可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提取金额为: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可税前扣除呆帐准备余额 62,433 82,118 81,961
呆帐核销金额 20,000 20,000
可税前扣除提取金额 39,685 19,843
其中,2001年可税前提取呆帐准备金额为:
39,685=8,211,800×1%-62,433+20.000
2000年可税前提取呆帐准备金额为:
19,843=8,196,050×1%-82,118+20,000(p20020803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