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录入时间:2002-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2信息】 一、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几个概
念
1.“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
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
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3.“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
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
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余额。
4.“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
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
工具等。但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5.“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
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6.“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
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
造的设备。
二、享受抵免优惠企业的条件
国产设备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适用于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
企业和组织。
三、抵免限额和期限的确定
1.抵免限额:
(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
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中抵免。
(2)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
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
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2.抵免期限: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该企业当年比设备
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如当年没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未抵免
的投资额延续以后年度内抵免。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时间,自企业发生投资的当年度
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四、抵免方法及有关事项
1.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方法: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
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
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
内抵免。
2.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亏损的抵免方法: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
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
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3.享受减免税而又进行技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抵免方法:企业购置设备前
一年为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企业购置设
备前一年为免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可全部视为新增所
得税额。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后的应缴税额作为计算投资
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抵免额可结转至征
税年度,在规定的年度内抵免。
4.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计入可抵免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
业所得税额。
5.投资抵免国产设备的折旧及处置方法: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
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已经享受投
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
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抵免方法: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
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
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
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
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
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
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
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
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
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申请及审批
1.技术改造立项的申请及审核:
(1)申请企业及审批机关:
1)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
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
审核。
2)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
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
经贸委确认。
(2)提出申请的时间: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
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
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
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线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
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4)税务机关审批时间: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
一个月内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年度可抵免限额的申请及审核:
(1)提出申请的时间及填报的表格:
1)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
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票联复印件)。
2)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
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2)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
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3)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
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
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北京市国税局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税人进行技术改造立项情况的审核:
(1)审核机关:
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2)报送的材料:
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
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
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
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确认文件:
①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无误后,应以请示报到市局,并附
送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③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北京市经
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2)市局接到区县局的请示后,应在一个月内行文批复,并附审核同意的《技术改
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分局接到市局的批复后,无论市局批复内容是否同意,都应根据市局批复的意
见,正式行文对纳税人进行批复,并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表》。
4)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
关报送有关资料。
2.税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审核:
(1)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按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208号)
的规定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
(2)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审核表》中所列的国产设备与市局对其立项核准文件中所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
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3.税人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审核:
(1)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
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
表》。
(2)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七、违章处理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
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p200208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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