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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纳税还是递延处理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问:现有一企业以某项固定资产对外进行 股权投资,其原始成本为500,000元,累计折旧200,000元,没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其公允价值为400,000元。问此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在此时计征所得 税。假设其投资按成本法处理。 关于此问题中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400,000-300,000)按33%计征所 得税,过去是作递延税款处理,但在20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却把它作为“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处理。不知最新的政策规定是怎样的?恳望回答。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资产对外投资,应在交易发生时,按规定计算确认 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若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 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 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当然,若企业转 让所得或应交税金数额不大,可一次性作应交所得税处理。 在你提出的案例中,股权投资形成的转让所得100,000元,应纳所得税是没有异 议的。以为应纳税数额(33,000元)不算大,可以一次性作应交税金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元 资本公积 67,000元 若转让所得不是100,000元,而是10,000,000元,显然属于较大的情形,则可 作递延所得处理,其在5年转入应纳税所得中。 所以,是否作递延处理,关键不在新旧政策变化,在于企业如何把握“资产转让 所得数额较大”。且要按程序报批税务部门同意,才能在5年内平均摊转应税所得。 (m20020805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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