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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0万元损失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某房地产公司,1999年公司借给绿园房地 产公司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期限2年。2001年11月绿园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宣 告破产,1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今年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 面申请,请求把这100万元贷款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而主管税务机关以这笔贷 款未通过金融保险企业贷出为由,不予批准。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 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 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 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 业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 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该单位没有直接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不允许该单位税前扣除这 100万元的贷款损失是正确的。(a20020827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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