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利润应该 相抵亏损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问:对税务部门检查以前年度税收查增的
利润,是否需要与当年度的亏损进行相抵?不能仅就查增利润金额按33%计征所得税。
对吗?
另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中查出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以下的,税务
机关是直接按33%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还是用18%、27%的两档优惠税率?
答:对以前年度查增的利润当然要与当年的亏损进行相抵,例如查增60万元利润,
但当年损益表上亏损120万,在相抵后由于没有利润,当然不需要补缴所得税,直接
用调增的60万元利润计征所得税是不行的。补税不行,但处罚是可以的。企业虚报亏
损,经税务机关稽查调整后,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相抵后出现盈余,有应纳税款;
另一种是相抵后仍然亏损。对第一种虚报,按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作偷税处罚,
并按国税函[1996]653号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后一种虚报情况,未导致税款的
少缴与不缴,则按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进行处
罚(5万元以下)。
对第二个问题,根据国税发[1996]653号文规定,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在3万、
10万以内的,应按适用税率(即18%、或27%)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不能直接按33%税
率计征所得税。(m20020805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