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债的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某单位属化工制造行业,主要从事化工产
品的生产。在与客户的交易中,由于客户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客户提出以其单
位的轿车(已使用)抵顶我单位货款。而该单位由于也欠别的客户货款,只能接受此轿
车,井将此轿车抵顶给其他客户。该单位并不准备使用此轿车,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该
如何计算?另外,如果该单位将此轿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入固定资产账)再行抵出又如
何进行增值税核算,该单位用此轿车抵账时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对方单位给该单
位抵账时是否也可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单位是否可用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
抵扣?此问题与通常业务中的以货易货处理方式有何不同?
答:1.以固定资产以外的一般货物抵债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及
“商业验收、工业付款”的抵扣规定,若收货方为工业企业,则凭对方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运费普通发票及验收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收货方为商业企业,凡采取
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
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
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作为一般货物的抵出方,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作销售处理,按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计提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税)。
2.以固定资产抵债
作为固定资产的抵出方,分两种情况处理:
(1)抵出的固定资产是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按照“增
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免税,故无需计算增值税,同时也不能向对方开具专用发票。
(2)抵出的固定资产是游艇、摩托车或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则应按“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并结合[94]财税字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免征增值税时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
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去衡量:同
时具备上述免税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处理;若不同时具备上述免税条件的,无论会计
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计税,同时也不能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作为固定资产的抵入方,也分两种情况处理:
(1)将抵债收到的固定资产自用:即使抵出方开具了专用发票和运费普票,不分
抵入方是工业还是商业,均不能抵扣固定资产和运费的进项税,而应将该部分进项税
计入固定资产的买价;
(2)将抵债收到的“固定资产”未使用而再抵出,相对于对方企业而言,本企业
又成为抵出方,故可按上述对固定资产的抵出方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af200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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