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折扣的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单位向外单位购入一批商品,一切手续已
结清,购后销售一部分。可时间不长,该种商品大幅降价,使另一部分商品难以销售,
经与销货方协商,未销的部分给于价格折扣,按其差额补部分商品。请问双方的账务
该如何处理?与税务上有无关系?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购销双方钱、货两清后,因市场变化销货方向购货方补偿部分商品”。对
其如何处理关键在于对该行为如何认定。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实物折扣行为,但仔细分析却并非如此。因为按照销售折
扣或销售折让的定义去衡量都不符合:既非销货方为及早收回货款,又非商品质量或
品种等原因所致,而仅仅因为市场变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其钱货两清后合同
即履行完毕,销货方完全有理由拒绝购货方提出的补偿部分商品的要求。其所以如此,
购货方可能出于维持长期业务关系等考虑。因此,对此种行为应按“将货物无偿赠送
他人”来认定。
具体处理:赠与(销货)方无论是否开具专用发票,均应按规定计税;受赠(购货)
方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并按全部实际销售额计税。(af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