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2信息】 日前,有一家教育科学研究所的财务人员
打来电话,说该研究所隶属某省教育厅,是事业单位,并诉说研究所经费非常困难,
为了弥补经费不足,举办了几次培训班,取得了一笔收入,但税务机关不仅收走了
3%的营业税,年底还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财务人员问,像他们这样的事业单位
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现将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为了支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对其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
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该研究所办培训班的收入确实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
机关要求缴税是有道理的。
享受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有上述免税收入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
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
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
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
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
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
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
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
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
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
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
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
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
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
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
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