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外借款项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某机械制造厂1999年借给某业务单位周转
金12万元,2000年11月由于该业务单位破产,外借款项12万元只收回了2.6万元,其
余9.4万元无法收回,机械厂将无法收回的款项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
时未作纳税调整,这是不合法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
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
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