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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合一

录入时间:2002-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2信息】 加入WT0后,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内外资企 业所得税合一。那么,如何合一呢? 一、合理界定纳税人。目前,外资企业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内资企业 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 非法人,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没有明确表述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纳税人没有明确界定。 这既不利于税负公平,又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把企业法人 作为纳税人,对法人纳税人的界定应当兼用“注册登记”和“住所”两个标准。即住 所设在中国的法人,为中国居民法人;否则,为中国非居民法人。 二、统一税率。据测算,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率为25%左右,外资企 业为11%左右,相差一倍以上。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原则,宜采取单一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单一比例税率形式简单 明了,透明度高,能比较直接地反映横向公平原则,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 衡,采取累进税率更能够体现效率优先、量能负担的原则,考虑到简化计算,累进税 率的档次应尽量减少,可设置二档税率。 三、统一税基。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存在的差异,应从以下几方面统一:在工 资扣除上,可统一按税务机关核准的实发工资予以扣除,取消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或 其他扣除标准的做法;对于业务招待费,内外资企业应按统一标准计算扣除限额;在 利息费用和捐赠支出的统一上,应以内资企业规定为基础加以充实,同时适用于外资 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上,内资企业不限行业,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0.5%(股份制 企业除外),而外资企业仅限于信贷、租赁业务,提取比例为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 内资企业提取比例偏低,使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不能扣除,不能及时处理潜亏,造成 税负增加,制约了企业的后续发展。所以,在这方面应考虑行业风险的高低区别,对 高风险的行业应允许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对外资企业也应取消行业限制。 四、统一、规范并减少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应按照WTO的要求对内外资企业 制定基本相同的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持对外投资的吸引力,改变目前 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模式,倾向于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其次,应当缩小税收 优惠范围。将优惠基本上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上,主要是高 新科技、基础设施和亟需扶植的企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优惠, 原则上都要取消,地区优惠要建立在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再次,应调整优惠方式。我 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税 收优惠方式单调,缺乏灵活性。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将税收优惠方式从直接减免为主转向间接引导为主,较多地采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 专项费用扣除等各种方式,以达到对特殊行业、特定项目、特别目标的鼓励、扶持和 引导的目的,真正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l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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