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给经销商奖品是平销行为
录入时间:2002-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2信息】 2002年4月10日,从某报看到一则消息,
某空调公司为表彰经销业绩突出者,决定给予2001年度业绩突出x x省经销商一批
“重磅”奖品,其中包括有:帕萨特、桑塔纳轿车共计30辆,笔记本电脑30台,共计
价值100多万元。
上述行为属于平销行为。所谓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
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
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
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或者向商
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
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物),均应依
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
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上述经销商从厂家取得的奖品属于平销行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
一经查处要按偷税论处。(aj2002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