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种子站取得收入是否免征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2信息】 一农村从事蔬菜种子销售的个体户,了解
到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包括种子站,取得的收入
暂免征收所得税。现当地地税部门却要征收所得税,请问这符合政策规定吗?该怎么
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
税字第001号),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
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
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进行了
解释: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期、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
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
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从事蔬菜种子销售的个体户,不
属于这个范围,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i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