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是否应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2信息】 公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 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改革,由原行政 体制改为事业单位,请问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应纳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739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 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 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第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以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享受的税收减免 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i20020613)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