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是否应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2信息】 公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
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改革,由原行政
体制改为事业单位,请问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应纳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739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
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
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第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以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享受的税收减免
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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