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保障性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公司准备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还准
备为雇员向中保人寿加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请问,公司上述保险费支出能否在
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
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
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
工种职工支付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
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
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aq200208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