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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科技机构税收有优惠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一家经营国家科委批准的科研机构,并取 得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执业登记。最近,欲将本所的几项科技成果进行转让, 但不知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科[2001]5号)第二条第1项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另外,该《通知》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还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的税收优惠:1.非 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社会力量对 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 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 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 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来说,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实不少,希望能够 正确把握应用。(aq2002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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