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企收购货物出口可退税
录入时间:2002-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2信息】 最近,《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
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73号)规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
办法》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
的国产货物,按照《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此规定的出台,统一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
税政策,符合WT0公平竞争的原则,也符合我国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总体原则。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8]119号)已经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可实行退(免)
税办法,但该通知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商业合资企业,
范围较窄。
国税函[2002]373号适用的范围要宽得多,只要属于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
办法》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合资企
业和合作企业,收购出口国产货物都可以获得退(免)税。(a200207020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