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录入时间:2002-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2信息】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
取得的利润再在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优惠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再投资退税的
优惠政策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直
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
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其退税率为40%。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
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
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其退税率为100%。
三、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四、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
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
技术企业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
业的证明。
为了正确计算退税额,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
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
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
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投资者应正确计算经营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
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
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计算。
实例分析
设在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电信有限公司,1995年经批
准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中、外双方各占50%,且资金已经到位,1996年开
始生产,同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该公司1996年~
2000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1000万元、1200万元、
1100万元、1300万元、1500万元。2001年1月,该公司董事会研究
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中、外双方各2000万元,外
国投资者用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但未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那么税务机关应给该外国投资者退多少企业所
得税?
分析:该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而且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
减半”的优惠,即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2000
年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从1996年起按3%税率征收。
该外国投资者将从该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利润用于本企业再投资,该公司被
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则再投资退税的退税率为100%;但该公司不能提
供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因此税务机关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
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
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则该公司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及金额分别为
1996年为500万元、1997年为600万元、1998年为550万元、
1999年为350万元,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为1996年、
1997年属免税期,不涉及退税。
计算:按照再投资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如下:
550÷1-(7.5%+3%)×7.5%×100%+350÷1-
(7.5%+3%)×7.5%×100%=75.42(万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该投资者能提供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且其利
润均属于1998年以后所获,则可获得更多退税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