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折旧该如何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某公司前身是一家城镇集体企业,2000年
进行了股份制改造。1998年,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该厂(公司前身)1992
年自建的一栋厂房由原值1520万元,经重新评估,调整为原值1860万元,2000年股份
制改造中,该栋厂房经有权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为原值2215万元。今年2月,税务人员
到该公司检查,认为该公司2001年度该栋厂房按原值2215万元所提的折旧不能全部税
前扣除,而只能按原值1860万元计提的折旧作税前扣除,并对差额部分作了纳税调增
处理,请问,税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税务人员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对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
一、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期限内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
提的折旧允许全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8]55号)第五条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
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
扣除。
二、对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其计提的折旧则
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7号)和《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8]50号)规定,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
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
之所以对前者允许税前扣除,主要是为了鼓励集体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参与
全国统一实施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对类似的问题,可按下述方法处理:
一、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期限内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按评估
增值后的原值调整有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时,可不再作纳税调整。
二、对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
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的部分,应将该年度通过折旧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相应调增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ap20020404712) (2)